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 和,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为主线,先行先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促进 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优化完善能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夯实 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统一规范的碳 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制度,推动构建碳排放双控核心制度体系和配 套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以碳排放强度约束性管理为主、碳排放总 量弹性管理为辅、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协同推进的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降碳目标。
“十五五”时期,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全面实行碳排放总量和 强度双控制度 , 为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提供制度保障。继续坚 持节约优先,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工作,持续降低能耗强度 ,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二、完善能耗总量和强度调控
(一)优化能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方式。统筹节能降碳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及各盟市“十四五”节能形势,优化完善能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方式 ,合理把握节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 , 增强节能管理的灵活性和协调性。按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的导向,在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节能形势监测预警、项目节能审 查、地区用能预算管理、重点企业用能管理等各环节全面落实“原 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完 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健全完善自治区、 各盟市用能预算管理台账,将能耗增量、能耗削减量、原料用能、 可再生能源消费等统一纳入用能预算管理,实行“能耗强度刚性 平衡+能耗总量弹性平衡”,统筹新建项目和节能管理,确保各地 区“十四五”用能预算与节能目标相衔接。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加强自治区重大战略、重大项目能耗指标统筹保障。
(二)完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项目原 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节能审查能耗强度影响评估。强 化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 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 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配置。严把新上项目能效准入关,坚决遏制 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优化项目节能审查实施 机制 ,因应全区和各盟市“十四五”节能形势,增强节能审查政 策实施的灵活性,合理保障高水平项目用能需求。研究建立新上 项目用能弹性保障机制,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投产进度、产能利用率等因素,推动地方有效盘活沉淀的能耗指标,在项目节能审查中保持合理的冗余度。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管理和能效提升。严格能效约束, 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普查”,推行“能效诊断+改造升级”模式, 加强重点行业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应用实施,加大节能先进 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推动重点领域节能改造和设备更新。对能效 在基准水平以下且难以在规定时限通过改造升级达到基准水平 以上的产能,通过市场化方式、法治化手段推动其加快退出。到 2025 年,全区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力争全部达到基准水平, 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不低于行业产能的 30%。加强节能监察能力 建设 ,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 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提升节能监察效能。
(四)强化节能形势动态监测和精准调控。统筹考虑重点用 能项目建设投产进度、新能源项目建设运行、并网消纳和市场化 消纳等各方面因素,建立节能形势监测模型,加强动态监测、分 析预警和精准调控。持续开展全区及各盟市季度、年度可再生能 源电力消费量测算。增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功能,完善重点用能 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需要丰富完善报告内容、合理安排报告频次。
三、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
(一)建立盟市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案。建立盟市能源活动、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案,将化石能源电力净调入(调出)蕴含的间接碳排放纳入核算范围,确定相关排放因子。明确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盟市基础数据统计责任,健全盟市间化石能源 电力调入调出测算,夯实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统计核 算基础。研究建立分盟市碳排放快报工作机制,提高数据时效性,满足碳排放形势监测分析需要。
(二)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按照国家电力、 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 关标准,依据企业所属主要行业,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
(三)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质量。加快大数据等新兴技 术在碳排放统计核算领域的应用,推动碳排放智能监测,在电力 行业率先推进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企业碳排放 报告和核查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紧盯管理对象、重要参数、重点 环节,建立定期核实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
四、建立健全碳排放双控核心制度体系
(一)科学设定和分解碳排放双控目标。“十四五”时期 , 依据自治区和各盟市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目标,结合经济增长 预期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全区及各盟市碳排放总量控制预期性目 标。“十五五”时期 ,科学研判全区碳排放总量达峰趋势 ,综合 考虑各地区发展水平、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煤电外 送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等因素,合理分解确定各盟市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目标和碳排放总量控制预期性目标。防止将目标任务简单层层分解和层层加码,碳排放双控目标原则上不分解到旗县一级。
(二)建立碳排放双控评价考核制度。建立体现源头减碳、 过程降碳、末端固碳全过程的碳排放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 将能源活动碳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量、碳减排工程减排 量、生态系统固碳量等统一纳入对盟市的碳排放双控评价考核 , 实行“碳排放强度约束性管理+碳排放总量弹性管理”。统筹经济 社会发展形势及跨周期等因素,稳步实施对盟市的碳排放双控目 标责任评价考核 ,科学设定评价考核频次。“十四五”时期 ,推 动盟市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约束性目标协同管理、协同考核 , 将碳排放总量作为内部核算指标 ,开展“试评试考”,在实施过 程中预留合理弹性。“十五五”时期 ,按照国家安排部署 ,全面 实行盟市碳排放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科学运用评价考核结果, 将碳排放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盟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落实自治区 国有企业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制,将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 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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