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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05 浏览次数:162次 关闭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由生态环境部 2023 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3 年 10 月 19 日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 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 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

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 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

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 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  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

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 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建设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 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 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

最终依据。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


目和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 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

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

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

展,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等方面的风险。

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方法学(以下简称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

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项目方法学应当规定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项 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

间期限。

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 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纳入国家标准体

系。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

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之后开工建设;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 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

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

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

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

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 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

核查机构的名称。

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

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


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二)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

(四)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

不利影响。

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项目

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

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 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 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 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 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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