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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06 浏览次数:71次 关闭

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 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 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 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 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 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提升水泥行 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 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提升,协同增效。统筹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 行业碳减排行动,优化调整产业、原料、用能、运输结构,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系统提升,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生产及排放特征,对有组 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物料产品运输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综合采取税收、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合理选择改造 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 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 主要目标

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 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 底前, 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 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区 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二、指标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 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 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 10%的条件下,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mg/m3 、35mg/m3 、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 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 1,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 行。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 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 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 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 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见附表2。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 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 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重点区域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 车替代(2025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原燃料 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 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 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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