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造林碳汇项目可通过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实现二氧化碳清除,是减缓 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本方法学属于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领域方法学。符合条件的造林碳 汇项目可按照本文件要求, 设计和审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及核算和核查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
2 适用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不 包括经济林造林、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 使用本文件的造林碳汇 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
b) 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
c) 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 400m2 。对于 2019 年(含)之前开始的项目, 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 667m2;
d) 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
e) 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 2cm 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 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 20%;
f) 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 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
g) 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 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h) 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 i) 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GB/T 15776 、GB/T 18337.1 、GB/T 26423、LY/T 1812 、LY/T 2647 、LY/T 2736 和 TD/T 105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造林 forestation
在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上, 通过人工措施营建或恢复森林的过程。 [来源: GB/T 15776-2023 ,3.1,有修改]
4.2
规划造林地 planning afforestation land
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及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综合考虑降水、积温、地貌、 海拔、坡度、坡向、地表基质、土壤类型等自然条件,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可 用于造林绿化的用地空间。
[来源:《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办生字〔2021〕87 号),3.1,有 修改]
4.3
森林 forest
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其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国家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十三条]
4.4
乔木林 arboreal forests
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 郁闭度≥0.2 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 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4m 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 10m 以上。
[来源: GB/T 26423-2010 ,6.68,有修改]
4.5
竹林 forests of bamboos
附着有胸径 2cm 以上的竹类植物,郁闭度≥0.2 的片林或林带。
[来源: GB/T 26423-2010 ,6.69;LY/T 1812-2021,表 1,有修改]
4.6
通道绿化 passageway greening
在铁路、公路沿线及两侧,以及河道两岸、渠道两侧,以保护铁路、公路、河岸、渠 岸等生态安全、改善生态景观为主要目标的造林绿化。
[来源: LY/T 2647-2016 ,3.1]
4.7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towns, villages, industrial and mining area
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
[来源: TD/T 1055-2019,表 A.3,有修改]
4.8
生态公益林 non-commercial forest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 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 地。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级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 GB/T 18337.1-2001 ,2.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 34 号), 有修改]
4.9
经济林 non-wood product forest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调料、饮料,工业原料, 药材和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林 种。包括: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果品林(如香榧、枣、苹果、梨、桃等) , 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食用原料林(如咖啡、茶树、椰子 等),以生产工业油料、树脂、木栓、单宁等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产工业 原料林(如油茶、小桐子、棕榈等),以生产药材、药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药用林(如杜 仲、厚朴、肉桂等) ,以及以生产其他林副(特) 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其他经济林。
[来源: LY/T 2736-2016 ,2.1,有修改]
4.10
碳库 carbon pools
生态系统中碳储存的形式或场所,包括地上生物质、地下生物质、枯落物、 枯死木、 土壤有机碳和木(竹)产品。
4.11
地上生物质 aboveground biomass
土壤层以上所有活体植物的生物质,包括茎干、桩、枝、皮、叶、花、果和繁殖体等。
4.12
地下生物质 belowground biomass
土壤层以下所有植物活根的生物质,通常不包括难以从土壤有机成分或枯落物中区分 出来的直径≤2mm 的细根。
4.13
生物量 biomass
地上生物质和地下生物质总的干物质质量。
4.14
枯落物 litter
枯落物是土壤层以上,直径≤5cm、处于不同分解状态的所有死有机质,包括凋落物、 腐殖质,以及难以从地下生物质区分出来的细根。
4.15
枯死木 dead wood
枯落物以外的所有死有机质,包括枯立木、枯倒木以及直径>5cm 的枯枝、死根和树 桩。
4.16
土壤有机碳 soil organic carbon
一定深度内(通常为 30cm)矿质土和有机土(包括泥炭土)中的有机碳,包括难以从 地下生物质中区分出来的直径≤2mm 的细根。
4.17
木(竹)产品 harvested wood or bamboo products
由项目产生的、从项目边界内移出的木材(或竹材)加工而成,在项目计入期结束后 仍然在用或进入到垃圾填埋的木制(或竹制) 产品。
4.18
湿地 wetlands
全年(或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如泥炭土)被水淹没或土壤水分处于饱和状态的土地, 且不属于森林、农田、草地和居住用地的范畴。
5 项目边界、计入期、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
5.1 项目边界
造林碳汇项目区域可包括若干个不连续的地块, 每个地块应有特定的地理边界。项目 边界内不包括宽度大于3m 的道路、沟渠、坑塘、河流等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土地。项目边界 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定:
a) 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卫星定位系统, 直接 测定项目地块边界的拐点坐标,单点定位误差不超过±5m;
b) 利用空间分辨率不低于5m 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遥感影像、航拍影像等)、 林 草资源“一张图”、造林作业设计等,在地理信息系统(GIS)辅助下直接读取项目地块 的边界坐标。
5.2 项目计入期
5.2.1 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 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 量的产生时间开始, 最短时间不低于 20 年, 最长不超过 40 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 期限范围之内。
5.2.2 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或项目边界内 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的有效期限之内。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即项目边界内首次 实施整地、播种或植苗的项目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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