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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冶炼核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05 浏览次数:63次 关闭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适用范围

2.核查原则和依据

3.核查内容和要点

3.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3.2 核算边界的核查

3.3 核算方法的核查

3.4 核算数据的核查

3.5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3.6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执行的核查

3.7 其他内容

附录 核查报告模板 66

1.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铝电解工序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文件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铝冶炼行业企业铝电解工序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2.核查原则和依据

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铝电解工序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在原则、工作程序等方面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在内容和要点等方面应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以下简称核算指南),并按本文件实施。主要参考的文件如下: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工作通知;

﹣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相关技术规范。

3.核查内容和要点

核查组应按本文件3.1~3.7章节的相关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铝电解工序排放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开展核查。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在具体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可结合自身经验,并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核查组应现场查阅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证据的原件,对证据载明信息以及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从而对排放报告中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进行判断。核查组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与核算指南或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不符合的情形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补正。

3.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查组应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填写的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附表C.1)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符合性。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的核查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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