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立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抵销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前,应确保已在全 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网 址: https://ccer.cets.org.cn)开立登记账户,并在全国温室气体 自 愿 减 排 交 易 系 统 (以 下 简 称 自 愿 减 排 交 易 系 统 , 网 址 : https://www.ccer.com.cn)开立交易账户。若已在上述两个系统开
立过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补充相关材料后无需重复开立。
重点排放单位向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北京绿色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管理机构)提交上述两系统登记账户和交易 账户开立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网 站。登记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 至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管理机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 合作中心,以下简称注登系统管理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由注 登系统管理机构完成登记账户开户。由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审核通过
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后完成开户。
第二步:重点排放单位购买 CCER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
件的 CCER 后,将 CCER 从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划转至其自愿减排注登系 统登记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相关交易规则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
易系统网站。
第三步:重点排放单位提交 CCER 履约抵销申请
2023 年 8 月 14 日后,有意愿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 单位,应首先在自愿减排注登系统中发起登记账户与全国碳排放权注 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碳排放权注登系统) 登记账户的绑定操作。在 确认自愿减排注登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条 件、相应数量的 CCER 后,在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发起“全国履约抵销” 操作, 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将相应 CCER 冻结并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申请抵销量等相关信息同步给碳排放权注登系统。碳排放 权注登系统将所接收到的拟用于履约抵销的 CCER 标记为“待抵销”
状态。
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时可自行选 择“待抵销”的 CCER 及对应注销数量,发起“履约清缴”申请,并 线下填写《2021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 申请表》《2022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 请表》(见附表 1、2,以下简称《申请表》),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
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
第四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系统完成相关登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依据上述使用 CCER 抵 销 配 额 清 缴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主 要 包 括 重 点
排放单位 名称、 2021/2022 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申请抵销量、CCER
符合性等),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对审核不通过的,
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相关事项。
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履约清缴申请,碳排放权注 登系统将根据审核结果完成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并由自愿减排注登
系统完成相应注销登记。
对审核不通过的,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
馈的审核结果,可修改并重新发起相关申请。
第五步: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查询
重点排放单位可在碳排放权注登系统查询其使用 CCER 抵销配 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在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查询相应 CCER 的注销情 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碳排放权注登系统查询本行政区 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进行配额清缴抵销的相关信息,在自愿减排
注登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相应 CCER 的注销情况。
第六步:履约期结束后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待抵销 CCER 强制召回
对于履约期结束 15 个工作日后,在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仍处于 “待抵销”状态的 CCER,将强制召回至自愿减排注登系统中该重点
排放单位登记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
附表 1
2021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
附表 2
2022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